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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走进了(破产)清算行列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2-04 15:24

  郑州育德学校小学部是一所社会力量办学,由郑州市二七区教育文化体育委员会1996年9月批准成立,2001年4月2日名称变更为郑州育德剑桥少儿英语小学(以下简称育德小学)。为扩大办学规模,在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开始了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因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被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对学校大部分资产进行了查封、拍卖。造成学校资不抵债,陷于清算境地。2004年10月郑州育徳剑桥少儿英语小学作为申请人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提起申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规定,对学校的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高新区法院2004年11月8日作出(2004)开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育德小学清算还债。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指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红、河南精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李岩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向君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后,立即接管被清算学校。负责被清算学校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变卖和分配。由于本案情况特殊,非严格意义上的破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相关条款开展清算工作。因此在清算工作中遇到不少问题,如清偿程序问题;民办学校法人地位问题;受教育人其他费用的含义;学生家长暂借款的定性等等。为了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我们采取了到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与有关部门协调等手段,在充分领会立法精神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结合实际,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

  民办学校作为特定阶段的新生事物,对我国教育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必然导致一些竞争力不强的学校不得不退出竞争。因此就要对其制定完善退出机制,以便最大限度的保护学校的举办者、受教育者及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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