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首页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部 |金融证券法律事务部 |公司与企业法务部 |刑事法律事务部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 |综合法律事务部 

当前女性犯罪问题探析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5-08 16:08

社会经验不丰富,是非判断能力差,对事物的认识水平还不能由现象上升到本质,因而女性很容易依附上道德品行不端的人,进而很容易毁掉前途,毁掉一生。通常情况下,女性较容易上当受骗,女性比男性更容易被拐卖。这样看来,女性在有很强依附心理的同时有表现出了自我保护能力差的特点,很多女性就是由于如此轻信他人、盲目听从他人,受他人指使,被他人教唆,最终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丰富的情感和不稳定的情绪也会引起犯罪。女性的高级神经兴奋程度较强,抑制较弱,因而女性的情感非常丰富,心软,遇到事情很容易动感情,而且还表现出情感的细腻和情感的深沉,在处理事情时常常分外有心,连细微之处都能做得很好,而且感情蕴涵其中,主要见于母爱和妻爱当中。但女性具有丰富情感的同时,又表现出情感的复杂多变,情绪变化迅速,波动幅度大,很小的事情常常会引起轩然大波,另外,女性的意志力通常也受情绪的影响,有了好的情绪,则意志坚定,不甘落后,一旦心情不好,情绪低落,意志也就不强,从而工作学习无信心,产生自暴自弃的悲观心理,从而报复他人,报复社会,引起犯罪。


  3、虚荣、妒嫉心理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长,对物质的占有欲越来越高,这是每个人都会产生的需求,而女性由于虚荣心比男性突出在这方面表现更为强烈。爱慕虚荣,相互攀比一向是女性突出的心理特征。女性爱出风头,爱显示自己,喜欢被别人注意,因而就必须有相应的条件来满足女性的这样的要求,现在年轻的女性喜好打扮自己,对服装、发式、装饰品具有主动选择和喜新爱俏的特点,当自己对物质方面的要求超过其自身合理收入的范围时,或者是当自己不能用合理的方式来解决自己对物质的欲望时,一些女性往往就采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常常带有贪婪的色彩,例如盗窃、诈骗、贪污等,而且行为手段表现为多次进行。然而女性的虚荣心也会导致女性走向另一个极端,当女性的虚荣心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偏偏又碰到了一些在各方面条件都比自己好的人,从而导致自己的虚荣心受挫,产生嫉妒心理,进而诋毁别人,甚至产生仇恨,寻找机会报复,引起女性犯罪。


  (二)客观原因分析


  1、现今社会风气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水平得以大大提高,但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人们对金钱的追求超越了传统社会的多数好的价值,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风气。一些女性没有正当职业也没有谋生的技能,但是对金钱的追求却并不别人低,这就使得其容易走上卖淫、贩毒、盗窃等犯罪道路,或者甘愿做第三者,插足他人的家庭,留下犯罪的隐患。


  2、女性社会角色的转变。传统社会中,女性的主要任务就是家庭,多以家庭主妇的角色出现社会中,基本上不用顾及家庭的经济来源、家庭安危等问题。此种情况下,她们所承担的压力也相应的小。而今,女性成为“半边天”,和男性共担家庭和社会重任,原先的家庭重担却并没有因此减少。同时旧观念旧思想的存在,造成了女性在就业、待遇等多方面的性别歧视,可以说女性现在面临的压力在有的时候甚至大于男性。如果不能适应这个转型,往往会出现一些过激行为,一时难以控制情绪,造成难以往回的后果;或者报以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3、陌生人社会的影响。由于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常易于信任他人,在传统的熟人社会当中,一个社区内的人们之间往往是互助为主基调,即使发生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矛盾”,不会产生太大危害。在这样的社会中,女性的上述特点对其危害并不是很大。而现代社会的人际交往很多时候是陌生人之间的交往,这种人际关系具有表面化、随意化、个人化的特点,这时,女性轻信他人的性别特点则增加了其上当受骗的可能性,多数女性正

·上一篇文章:论正当防卫的认定
·下一篇文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qianye 文章作者: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 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2

登录模块加载中...

5
3
热门新闻 5
5
3
推荐新闻 3

4
7
>> 友情链接

企业破产网 河南刑事辩护专业网 中国公司并购破产网 中国法院网 河南律师网 刘涛律师网
维刚律师个人网站 李军红律师网站 中国建设房地产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国土资源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业务介绍 | 经典案例 | 诚聘英才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网站名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http://www.qianyelaw.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7-2008
主办单位: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豫ICP备05004599号
地址:中国·郑州市经三路北段28号融丰花苑A座5层
电话:0371-65786320 传真:0371-65786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