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认定
正当防卫是刑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随着我国经济不断迅速发展,国民的法制意识增强,正当防卫这一概念的认定在诸多案件中产生了争议,需要我们尽快对其进行理性的认识与理解,以得出能够指导实践的科学理论。
作者运用一些争议案件,引用并借鉴我国司法、立法、法学理论方面专家的言论,最终得出“必要行为原则”作为认定正当防卫的标准。此外,作者还对正当防卫的力量博弈与立法精神进行了讨论,阐述了其背后的法律意义。
从争议中讨论如何准确认定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法律上的正当防卫体现的是人类一直以来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正如它的英文self-defense,正当防卫实际上源于“自卫”。
自卫是人类的本能,当自己的生命、财产或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者在无法通过其他手段予以制止的情况下,会本能地采取用较为激烈的手段进行自力救济,这种行为源自天性,也是一种合理的反应。即便其手段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也不能轻易将它与犯罪等同。
当把这种情况放到法律程序中评价的时候,它就是一种权利。正因为如此,正当防卫和行为主体在行使其他权利时一样,也必须受到一定的约束。
这样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我们要保护防卫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能够有效行使,保证其行为在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时能够不受到过多的约束,以免影响该行为作用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防卫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否已经超越了“防卫”所应有的效果,是否虽然发挥了“防卫”的作用却也超越了必要的限度,进而成为一种对防卫对象不必要的侵害。
在这样的权衡中,立法者、司法者乃至社会的方方面面,在价值取向和所处角度不同的情况下会有其各自不同的评价,这样的争议往往困扰着我们的司法实践,很多时候它们带给我们的是反省与批判,我们需要从这些争议中总结出我们的认定标准。
案例一:防卫不适时之争议
一村妇回娘家探亲,在路上遇到一个持刀歹徒,歹徒企图强奸村妇,由于歹徒身强体壮,而且此地还是山区十分偏僻,村妇自知不是歹徒的对手,也无法求救。因此,她假意顺从就说找个平坦点的地方。当走到一个化粪池旁,该村妇示意歹徒脱衣服。歹徒见其非常配合就放松了警惕,在脱套头毛衣的时候,趁歹徒头被毛衣包住,村妇用力把歹徒推倒在化粪池里。此时正值寒冬,粪池很深,歹徒挣扎着用手攀住粪池边缘往上爬,村妇就用砖头砸歹徒的手,不让歹徒上来,十多分钟后歹徒就淹死在粪池中。
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村妇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为一个争议。村妇将歹徒推下粪池,这个行为本身是符合正当防卫的,而争议主要存在于村妇后来的行为。有观点认为,村妇在将歹徒推下粪池后,歹徒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时村妇用砖头砸歹徒的手不让其上岸致其淹死,已经是一种事后加害行为,应被认为是犯罪。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对于防卫时间要件如何进行认定。能否通过表面上歹徒对于村妇的威胁已得到有效阻止,就认定歹徒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呢?笔者认为这是不对的。分析防卫行为的防卫时间,不仅要看单个不法侵害与防卫行为的发生与结束,更应该分析当时的现场情况,搞清潜在危险与防卫行为的关系。
我们不难看出,案件发生在偏僻无人的山区,村妇在将歹徒推入粪池后,歹徒暂时无法威胁村妇的安全。但是如果此时村妇停止防卫行为,放任其爬出粪池,那么不难想象,歹徒难免会重新加害这个妇女。也就是说,此时加害的危险并没有结束,不法侵害的威胁并没有解除。村妇用砖头砸歹徒阻止其爬上岸实际上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而非出于加害的目的。虽然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