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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知识产权犯罪的取证问题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4-25 09:59

查取证权,其取得的证据依法具有证据资格,可以直接在法庭上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因此,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证据制度作特别规定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还存在许多漏洞,尤其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起步较晚,刑事立法中的有些条款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笼统简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难以操作,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知识产权措施的落实。同时,也缺乏一套有效的保障机制,存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情况与实际犯罪的发生情况不相协调的状况。有些地方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相当严重,但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却几乎没有或极少。尽管行政执法机关不断进行行政处罚,但某些盗版、假冒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我国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时间并不长,人们包括执法人员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上技术能力有限,如证据认定、获利数额的计算等,需要研究培训才能予以解决。网上知识产权犯罪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尽快建立各种机制,如公安部门直接介入机制、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衔接机制、市场有效监督机制、行政审批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衔接机制、对行政保护和司法审判的有效监督机制等,只有这样,才能从系统上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犯罪取证难的问题,有效遏制侵权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五、结语

  在经济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未来世界的竞争将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建立创新型知识经济,实现民族复兴的需要,更是有效保护驰名企业著名商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刑法手段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加强我国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基本规则和环境条件,也是我国开展外交斗争工作的需要;不仅是我国当前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我国在国际上的国际形象的实际需要,也是履行国际条约应承担的义务。而要有效实现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必须有赖于解决知识产权犯罪取证难的现实问题,建立区域间甚至全国性的执法协作和案件查处机制,加强地区之间横向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犯罪分子的动向,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作网络,切实提高打击和防范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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