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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知识产权犯罪的取证问题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4-25 09:59

的证据很容易被侵权人毁灭。例如一项计算机程序,只需鼠标一点就会删除,证据也随之消失,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当事人举证的难度。

  再次,造成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取证困难也存在一些社会因素的现实问题。一是奖励机制不健全,举报人不愿意向公安机关举报;二是有些行政执法单位与公安机关缺乏沟通,贻误了破案的最佳时机;三是公众价值取向的偏差,对网上盗窃知识产权的行为,公众的反映并不象对实物盗窃那样强烈,媒体也往往流露出对技术的赞赏要超出对犯罪的鞭挞;四是受立案管辖的制约,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取证难度大。像南孚电池厂在福建的南平市,但30%的假冒品出自河南,30%出自浙江,余下的40%出自湖南、江苏、山东、广东、湖北、安徽、贵州等地。据南孚电池厂“打假办”人员介绍,去上述地方公安机关报案,能够受理的很少,能够立案的就更少,能够追究假冒者刑事责任的就少之又少。

  四、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犯罪取证难的探讨

  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及取证难的现存问题,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应着重系统加强和完善以下的一些措施:

  (一)、取证的技术、理论发展要与时俱进。

  当技术发展到网络时代,在这个崭新的空间里,信息资源从产生、转换到传播、扩散和使用的一系列过程中,形形色色的网上侵权甚至犯罪行为却频频发生,防不胜防,难以取证和查处;另一方面,信息产品的数字化、多媒体化和网络化,形成的新型产权关系及其法律设定、保护和救济等问题,向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科学技术经常处于变化和发展中导致调查取证的手段必须相应的变化以适应实际保护工作的需要,飞速发展的网络技术就已经对传统的调查取证手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有鉴于此,要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必须要发展和完善以下的取证新技术、新理论:

  1、加强“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的运用。

  陷阱取证”来源于刑事诉讼中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特殊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或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诱使被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因为越来越多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行为具有易于复制、易于删除性、不可逆推性、隐蔽性、法院证据保全困难性等特点,权利人没有其他合适的取证方式的情况下过分苛求取证方式的形式,而否认侵权行为的实质,最终必将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征和对其进行保护的特点来看,“陷阱取证”方式也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根据被引诱者在被诱惑之前是否已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心理,可以将陷阱取证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两种。犯意诱发型是指嫌疑人本无犯意,只是在侦查人员的引诱下才产生犯意。机会提供型,是指嫌疑人的犯意是其自发产生的,侦查人员只不过是给其提供了一个犯罪机会,并且这一机会与其他任何人所提供的机会对嫌疑人犯意的影响并没有任何实质差别。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都普遍承认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的正当性,而根本否定犯意诱发型陷阱取证的正当性。

  综上,陷阱取证系权益人针对侵权人实施,既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禁止,同时考虑到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取证实现实体正义的能力较弱,调查取证的环境较差,权利人在取证过程中位居不利的地位,为了不让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无从救济,“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应成为目前法律框架下知识产权案件主要的取证方法。

  2、提高和规范计算机取证技术的运用

  计算机取证(Computer Forensics)在打击计算机和网络犯罪中作用十分关键,它的目的是要将犯罪者留在计算机中的“痕迹”作为有效的诉讼证据提供给法庭,以便将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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