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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破产管理人现状分析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1-14 10:47

务是一项十分复杂、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业务,融社会、经济、法律问题于一体,不仅大量的法律事务与非法律事务交织在一起,而且可能面临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多重任务,对管理人素质、能力的要求应该说要高于一般的律师、会计师,要求管理人能够拥有必要的专业知识、经验和个人素质,并能称职尽责、忠于职守。
     故对于管理人来说需尽快通过培训解决上述问题:
     1、基础理论课——破产清算、和解、重整等相关法律实务。
     2、全面讲解破产程序,从申请立案—法院受理—管理人的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银行开户—资产交接—债权申报—债权登记--债务人会议的召开—重整—和解—破产宣告—变价分配—破产终结--注销管理人的全部程序问题及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3、提高管理人处理相关法律关系的能力,重点掌握处理以下法律关系的能力:
     A、与职工的劳务合同关系;
     B、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C、与股东的投资关系;
     D、与土地、房产、人事、工商等行政机关的关系
     E、与审计、评估、拍卖机构关系并了解他们操作程序及各种规定。
     4、对管理人基本财务知识培训,比如如何看懂审计报告及债权债务负债表,最好从财经制度法规和法律知识角度评析一个审计报告。
最后探讨一下,对管理人管理,是否双重管理,我们倡议:
     一是律协(会计师协会)管理,破产事务所单列,业务指导归法院;
     二是法院技术处,或破产庭从业务上指导、培训;
     三是建立管理人基金。针对赔钱干的破产案件,从基金中给予中介机构成本上的补贴,钱交公证处提存,按法院指令支付,并制定一个资金管理办法。以上针对郑州破产管理人的现状及需解决的问题作简单论述,破产法刚刚实施,随着法律具体的运用,有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否则,以郑州管理人目前现状,其能否胜任管理人职责令人担忧,如无法胜任,则管理人制度是无法正常实施的,也会影响到破产法在郑州地区的正常实施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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