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尤其是职工及债权人两大矛盾,积累较成功经验。
2、
律师担任清算组副组长或担任清算组下设的专业小组组长,一般根据
律师的特长负责部分工作,如负责债权债务组工作、劳动人事工作,由于未全面参与,仅仅履行一般
律师职能。
3、清算组根据自身需要或要处理某项特殊事项与
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注明具体注明负责什么工作事项,一般是对某项专业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4、
律师仅代理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破产,或参加各次债权人会议。
5、
律师受指定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也有做清算组法律顾问的,不在论述范围内)。
从以上五种情况及我们参加破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有经验或成熟的是第一种情况。但在实践中,各个社会中介的人员数量、素质、知识结构、承办相关案件的实务经验也存在较大差异。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管理人资格考试和相应的行业协会以及专门的资质管理,因此,破产清算事务所良莠不齐,在我市则更是凤毛麟角。据我们所知郑州仅有二家,且参与破产清算较少。郑州大部分是由
律师、
律师事务所担任并参与,积累了丰富的破产清算经验,但存在一些问题,下面逐一说明。
三、目前破产管理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目前破产管理人存在破产实务做得少,很多专业领域知识欠缺,尤其缺乏必要的企业管理、金融会计专业知识,不懂职工劳动法规及相关政策,缺乏房产、土地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更不懂企业管理,有重整案件难以胜任。
目前现状,据我们了解直接担任清算组长的除我所之外,还没有其他律师所担任过,在公布的90家机构中,也仅有十几家律师所做过1¬—3起破产案件,且参与破产案件人员的参与情况,大部分是一人律师介入,少数律师所组织几人参加。
据初步了解,郑州市中院几年来受理破产案件不超过100多起(含民三庭、民四庭),郑州6区6县的人民法院有30—40多起,有的区县法院还未办过破产案件。而以上大部份案件是国营、集体企业,且政策性破产占大多数,仅有少数有限公司或事业单位。而上述大部分案件都是由政府部门官员担任清算组组长,律师介入只占少数,从以上数字及参与情况可以把郑州地区管理人队伍素质、资质窥豹一斑。
目前管理人如此状况短时间很难改变,如何规范对管理人队伍的管理?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准入制度,如要求管理人必须参加过培训班,参与过二起破产案件;
2、要求律师所担任管理人应是团队进入,便于工作,法院也好管理;
3、法院制定一个对管理人管理规则,如黑名单制度,对有不良记录的管理人登记上黑名单;
4、要求进入管理人有不少于一篇关于企业破产的论文。
5、管理人应聘用一个资深工业会计,参与破产工作。
6、抓紧对郑州公布的管理人队伍分期培训,由市中院以上部门组织培训。
7、暂不按随机方式任命管理人,先做出计划,如郑州中院加6区县院,某年度内,由做过清算组长或副组长的律师所先作为管理人,同时,法院得公布的管理人名单排序号,每5个中介分1组,每个中介机构派1—2人,跟该进入破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学习至破产终结。
四、新破产法实施后,如何培训管理人,以适应法律的要求。
企业破产法没有对管理人设置专门的执业资格,更没有设置管理人资格考试制度,希望利用现有的律师、会计师执业资格的资源解决这个问题,规定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的执业人员均可以担任管理人,其立法本意是避免造成新的市场准入障碍。但客观事实是,破产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