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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破产管理人现状分析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1-14 10:47

                                   郑州破产管理人现状分析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关宪法 王斌

      在研究、审议10多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获得正式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生效。这部破产法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破产法律,规定了“管理人制度”。这项新制度如何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顺利实施,以及目前郑州市管理人队伍现状如何,本文将对此作一探讨。

      一、对管理人定位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对于管理人的称谓,世界各国的破产法有各种不同的说法:破产管理 人、托管人、受托人、清算人、监督人、接管人、临时监护人、司法管理人、破产代表等,这些称呼指的均是负责管理破产程序的人。
我国新破产法称之为“管理人”,其第二十二、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也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 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从香港破产法管理人权限及责任,可以说是对管理人的最大化定位,作为最大化定位—权力很大,责任也大,法官真正指导监督。法理上管理人系准法人性质,代理原企行使民事权利,但与真正法律层面上法人又不同。
我不想以理论上对管理人定位探讨,从实际以实践上和大家一起找出共同点:
首先,它是管理的性质,在法律赋予权利的范围内进行的破产管理工作,在受监督方面:A受法院监督;B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C职工;D媒体;E社会各界
其次,管理人应具有专业知识,包括:法律、经济、财务会计等,并具有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
再次,懂管理知识,了解各行业特点并熟悉规则,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较高的综合素质。
据以上特点,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在破产程序当中,管理人都处于程序中心的地位,具有平衡各主体利益的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前,中介组织参与破产清算组的现状。
     郑州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前,中介组织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郑州市共有律师所160余家,律师2000余人,而会计师事务所170余家,注册会计师500余人。郑州此次批准入围的90家中介。10年前破产法试行实施至新破产法正式实施,据我们所知,郑州共有十几个中介介入破产案件,其中大部分以律师参与为主。而郑州律师在破产程序中的位置、角色及参与程度,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律师直接担任清算组长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由律师担任清算组组长,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业的人员分工合作,由于破产律师在破产领域业务较熟,并全盘操作,从破产程序到破产实体能熟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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