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首页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部 |金融证券法律事务部 |公司与企业法务部 |刑事法律事务部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 |综合法律事务部 

首页 >> 律师文苑 >> 正文

民办学校(破产)清算中的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1-31 19:20

   由于民办学校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其自身有一定的公益性等特性,对民办学校进行(破产)清算相应的也有所不同,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该领域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能找到的规定也比较原则模糊。因此,在对郑州育德剑桥少儿英语小学进行清算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现特提出以下问题以供探讨:

  1、 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民办学校性质应当是法人,理由如下: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只有法人才能享有法人财产权,即从该条可以看出,民办学校的地位为法人;⑵《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公益性事业是指为大众公共利益服务的事业,人们常称为公益性事业。公益性事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不以追求最大利润为根本目的,民办学校的经营管理属于公益事业,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不能简个人来承担。已废止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这一规定虽然已经作废,但其法律精神仍然贯穿于现行法律之中。民办学校作为公益事业在开办期间享受各种国家政策和税收政策的优惠(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也做了相应规定),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出资人只能得到其投入到民办学校的部分,出资人对办学期间的增值部分的财产,不能享有所有权。民办学校的其他剩余财产,由审批机关(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如果将民办学校的性质视为个体,不仅使投资人或捐赠人的个人财产和学校财产难以分离,而且使学校的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对于热心于公益事业的投资人及捐赠人是极不公平的,对于开办期间的各种政策照顾也是不相称的。加之民办学校的财产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收归国家,如果以个体性质来看,投资人不能享有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权而却承担学校的无限债务,也与法律精神违背。⑶郑州育德剑桥少儿英语小学在学校名称变更前,即以郑州育德学校小学部为名在二七区民政局登记的性质为个体(该登记日期在《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颁布之前),在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是事业法人,而在学校变更为郑州育德剑桥少儿英语小学后并未到民政部门变更,所以依据法律,育德剑桥少儿小学的性质仍为法人。

  2、 财务清算含义探析。
   财务清算的概念:公共组织财务清算,是指公共组织由于发生划转撤并等原因,需要终止其业务活动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组织的财产、债权、债务及有关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和处理的行为。破产清算的概念: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法院宣告破产,由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及相关民事法律活动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讲,破产清算的主体是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而财务清算的主体不仅可以是企业单位,而且还可以是非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公益组织、社会团体等。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⑴性质不同。破产宣告是一种司法行为,是法院对债权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财务清算可能是司法行为,也可能不是司法行为,前者如公司合并、分立而进行的清算,后者如因资不抵债由人民法院组织的清算;⑵依据不同。破产清算依照的法律是《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清算主要依据规范被清算人法律性质及行为的相关法律进行清算(例如民办学校的清算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必要时比照《破产法》类法律开展清算工作。

  财务清算不仅是会计核算的一种专门方法,同是也是公共组织财务管理中物资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作用是一方面要通过盘点实物、查核应收、应付款项等资料,具体了解其拥有的资产数,另一方面还要检查会计资料等有关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地反映了公共组织资产物资的结存数,做到帐实相符。

  3、 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㈠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㈡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㈢ 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关于第一项当中的其他费用包括什么只得探讨。清算组认为,根据郑州市二七区物价局为郑州育德学校小学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包括:杂费、住宿费、冷暖空调费、交通费和代收费(书、作费、服装费、伙食费、日用生活用品购置费、医疗费等)应当作为其他费用的内容。其他的费用视性质及数额再定。

  其他无法律规定的相关问题若产生歧义,可在债权人会议当中征求债权人的意见。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2006年7月1日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 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2

登录模块加载中...

5
3
热门新闻 5

·张磊律师[图] 02月10日

5
3
推荐新闻 3

4
7
>> 友情链接

企业破产网 河南刑事辩护专业网 中国公司并购破产网 中国法院网 河南律师网 刘涛律师网
维刚律师个人网站 李军红律师网站 中国建设房地产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国土资源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业务介绍 | 经典案例 | 诚聘英才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网站名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http://www.qianyelaw.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7-2008
主办单位: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豫ICP备05004599号
地址:中国·郑州市经三路北段28号融丰花苑A座5层
电话:0371-65786320 传真:0371-65786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