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为解决建筑工程款拖欠的问题,尽管政府主管部门三令五申,然而建设单位拖欠单位工程款的现象,不仅未能得到根本遏制,在某些方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随着社会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施工企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通过诉讼途径催讨工程欠款也日趋增多。因此解决工程造价结算审计这个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已经刻不容缓出现在我们面前。
一、 建设工程造价难的根源: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且又复杂、细致的
建筑技术经济工作。它涉及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然而在建筑市场不断活跃、建筑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在工程竣工结算环节。即结算的方法、程序、期限、效力等方面,却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以致目前的建筑市场,特别是工程竣工结算这一重要环节缺乏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从而造成竣工工程难结算、最终造价难以确定的立法滞后、执法困难的局面。
最终造价的确定缺乏规范化、法制化造成工程款久拖不决,在实践中有多方面的表现:之一,结算审计没有法定的时间约束。当事人审核或者委托审价没有法定期限的制约,建设单位对审价或委托审价往往不及时;审价机构接受委托后,迟迟不予审结;当事人对审结报告提出异议没有时间限制,势必造成拖欠工程款长期无法确定。之二,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价效力没有法律约束力。常常出现建设单位委托审价,施工单位不接受;施工单位委托审价而建设单位不认可。到了法院,只得由法院再委托审价。如此多方审价、重复审计价,既浪费时间,又耗费人力、财力,致使工程款长期拖欠。之三,当事人一方审价,另一方审计。审价、审计概念混淆,又导致不必要的重复鉴定,造成的后果还是无期限地拖欠工程款。由于工程竣工结算的方法、时间、程序、效力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拖欠工程竣工结算的方法、时间、程序、效力等没有具体地法律规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旦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途径缺少法律依据,致使不少案件久拖不决。
二、 对工程审价与审计的法律思考。
在拖欠工程款的诸多因素中,从法律角度探讨建设工程审价与审
计的概念以及其区别与联系是非常必要的。
所谓“审价”是指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国家定额及工程有关资料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前所做的审查、核对工作,是对建筑产品价格的认定。具体做法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定价,也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定最终造价。
所谓“审计”是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质量、投资过程包括工程造价实行监督、评估。审计是对国有资金投资效果的检查与监督。具体做法是由各级审计机关根据权限代表国家对国有资金的运用实行经济监督或再监督。
由此可见,审价与审计是两个既不同但又有一定联系的法律概念,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审价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核对用以确定最终决算的一种方法。当事人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价,也可由双方协议一致自行确定。审计则是政府行政行为,它以政府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监督、评价和再审查,完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受国家行政法的调整。
三、 解决问题的方法:
1、 加强并完善立法。在建筑市场日益发展、建筑产品成为商
品的今天,迫切需要建立与健全建筑经济、建筑市场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特别对直接关系到建筑产品经济效益的工程造价结算这一重要经济活动,更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与调整。
2、 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经济合同的重要
组成部分。在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建设经济环境中,充分利用合同,将合同双方所涉及的重要经济利益在合同中加以约定,使之成为具有约束力地法律文书显得尤为重要。
律师,特别是作为建筑企业法律顾问的
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制订合同文本时,对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等重要条款时,尽可能制订完备,用语明确具体,文字严密准确,最终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