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5月21日,在四川省屏山县龙华人民法庭一对为赔付款争执多时的当事人终于达成赔付协议握手言和,原告彭道军接过被告童贵华当庭给付的8000元。
原告彭道军是屏山县龙溪八一村3组村民,被告童贵华是屏山县龙溪乡翻身村6组村民,双方均系跑“摩的”生意的驾驶员。2007年12月10日,童贵华搭乘一人驾驶车牌号为驾驶川QD6835的两轮摩托车从龙华往龙溪方向急速行使。约10时40分,在“大老鹰”路段时,因其驾驶的摩托车没有靠右行使,与对面开来彭道军驾驶的车牌号为川QC4433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该车搭乘2人),致使两车损坏和4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童贵华在事件中负主要责任,彭道军负次要责任。事件发生后,两车车主对各自的乘车人进行了赔付,但双方对彼此的医药费和车辆损坏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08年4月3日,原告彭道军向屏山县人民法院龙华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童贵华给付医药费,车辆损坏费用共计20238元。该庭受理后,组织双方庭前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于2008年5月21开庭审理再次从法律责任,人际和谐等角度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工作,终于经过1小时30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庭兑现了8000元赔付款。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握手言和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