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律网 : 罗春利
最近媒体热炒不顾学生只管自己逃命的范美忠,人称“范跑跑”。在5?12汶川大地震的背景下,在政府和全民积极投身抗震救灾的大潮中,突然出现一个“不谐音”:一个北大毕业身为高中教师的范美忠,居然在自已的博客中声称自己“面对危险”、“反映迅速”,自诩“危机意识很强”并赞美自己“第一个跑到足球场中央”,而在面对学生“为什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的质疑时,范开脱:“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此言一出,被媒体捕捉、争相报道,于是范便成为众所周知的“新闻人物”,一个忘记职责、道德败坏的反面典型。
范跑跑事件之后,在全国揭起了关于特殊职业与特殊职责、自身生命权与他人生命权、自身生命权与自身职业职责、人的生命观和责任感以及道德、职责和法律的大讨论。讨论的着眼点是多样的、场面是宏大的、气氛是激烈的,对于多方观点孰是孰非,华律网罗春利律师从法律、伦理、道德和职责等方面去评述范的“言”与“行”。
“范跑跑”之“跑”没有过错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罗春利律师表示,“范跑跑”之“跑”没有过错。所说的“跑”仅指其范逃离教室,飞奔到足球场的行为。有人说“范跑跑”跑得“违法”,罗春利律师表示,不认同并认为这一行为本身并无过错,理由有三:
其一,动物与人都有逃生的本能,这是一个自然规律,符合自然规律的行为没有过错可言。人虽然是高级动物,但不能强加给一个人舍已为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其二,生命权或者说生存权是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基本人权世界公认、宪法保护,任何人在面临自身生命与他人生命都受到共同威胁的情况下,有权优先选择自身的生命,这个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任何指责和任何干预。另外,再根据一般法理原则,在权利和职责(义务)相矛盾的情况下,权利是第一性的、职责和义务是第二性的,也就是说权利是优先的,尤其是基本人权与其他职责、义务的抉择对比中更是如此;
其三,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遇见这种情况,范必须先“救”后“跑”。那些主张“违法”的人所列举的法律依据中,没有教师自身生命也同时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发扬先人后己的精神,选择先引导、先救助,后自保的相关规定。因此主张“违法”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范也不是国家指派的抗震救灾抢险的专业人员,没有职务上的特定要求,当然也不能强加给他先人后己的救助责任。
诚然,那些在抗震救灾中舍己为人、舍生取义的英雄们的思想道德境界已经高尚到了极致,他们是最伟大、最崇高、最值得敬重的!国家、社会、公众应予以大力倡导宣传、歌颂赞美和表彰肯定,但却无权以及因此要求每个公民、公务员、教师、甚至市长、省长、国家主席必须也这么做。
“范跑跑”除“跑”之外的不作为以及其部分言论反映其不符合一名合格教师的基本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都规定了遇到紧急情况,学校和教师有救助、疏导、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如果自己逃生与这些责任相矛盾、不能兼顾的情况下,范选择自己逃生没有问题,但在自已逃生的同时可以顺便提示学生“快跑!逃到空地上”就是他的职责。假如当时他精神错乱了或是忘记了,那么在自己安全以后,他再去想尽办法去解救、防护、疏导、指引学生去逃生,是他应该要做的事,而不是站在足球场中央庆幸自己“跑得快”,看谁“第二快”、“第三快”,去有“心情”“观赏”非常危急时刻人的千姿百态,更不该在“无聊”之时和学生踢球“减压”。他的所作所为表明他已经忘记,或者更确切地说在内心深处根本不曾有过作为一名合格教师应该具备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
范的言论很坦白,很“实在”,有一部分是对的,但也有一部分是不合身份的:
(1)当学生质疑他为什么不把学生带出来才走时,他回答:“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
评述:其实这句话中,只多了一个“只”字。他承认自己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谁也无权强迫他去“献身”,这是无可指责的;火灾时逃得也很快,也没有问题;他关心自己的生命,当然更无可挑剔,谁不关心自己的生命呢?但是,他“只关心自己的生命”问题就大了,性质就严重了。一个“只”字,充分反映了他内心世界的“自我万岁”的唯吾独尊主义,毫无职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难以想象这样的内心世界如何与“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相提并论!
(2)当他反思自己的行为后,说出自己行为的思想根据:“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十八岁的人了!”后面范又提到“我关心家人尤其关心自己的女儿远胜过我的学生!”
评述:范的这席话反映了他的生命抉择的价值位阶取向,顺序是:范的女儿、范本人、范家人、最后是范的学生。此言中我们应该首先对范赞美一下,范肯定是一个模范的、英雄的“父亲”,他把自己女儿的生命放在自已前面,这不一定是常人都能做到的,那么这正彰显了范的伟大“父爱”。对范全盘否定的观点和看法是错误的、不公的!前面提到过,范将其生命置放于任何人之前是他的基本权利,无庸置疑!但他以“抱不动”、“逃出一个是一个”、“一起死亡没有意义”、“没有危险不管你们也没有危险”、“你们是十七、十八岁的人”为借口,只顾自己逃命,不为任何救助行为、不担任何指引义务是可耻的,也是不合适的。
对于范“追求自由和公正”的论点是正确的,但自由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自由也是以尽当然义务为前提的,谁也不尽义务,自由又何来呢?公正,每个人内心标准不一,公众对公正的标准应该是:作为教师应该承担更大、更多的社会责任。那么范的这句话只能说是一句空话,他的行为无法印证他的这种“追求”。
(3)范对中国时政的抨击“专制黑暗”,“极权”,自由、民主、人权乏力,“我党说谎成性”。
评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迅速增强,但无法否认中国民主、法治、政党、人权等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问题可能还很严重。面对这些矛盾、症结,国民当作些什么呢?象范这样在博客中发牢骚吗?罗春利律师认为,首先应当从自身做起,自己道德高尚、关心政治、维护民主、崇尚法治,才有权利去对时政评头论足。一个中国顶级名牌大学的莘莘学子,从事高尚的教育事业,自身修养低下,何论时政之弊,何谈进步“追求”?
社会、国家应以人为本,而人应以德为本。有才有德是正品;有德无才是次品;无德无才是废品;有才无德是危险品。范属哪个?范至少不算正品,范有才所以也不是次品,更不是废品,那么范是危险品吗?公众可能认为“很是”,罗春利律师提醒不能太极端,范只是“德”的系数不高,所以危险系数也不高。范的例子说明:我们的教育体制对德育的教育力度还不够。社会要发展、国家要富强、经济要繁荣,首先必须先提高人的素质,这是一个有远见国家的第一要务!世界上的经济大国无一不是这样做的。我们国家虽然也在积极地努力,但做得还不够,希望当政者能出台更多、更切实际、更富有效力的措施去改善这一局面,让似“范”者少得可怜,最好是找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