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教育阶段,教育的主体最集中,有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有合议庭成员;教育的内容最丰富,各教育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失足少年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教育;教育的时间最合适,在法庭审理这样的特殊时间、特殊场合进行教育,易被失足少年所接受;教育的特征最明显,法庭教育时,审判长明确宣布进行法庭教育,明显区别于一般场合下的教育。
3、改变现行法庭布局和法官语言习惯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庭审运行模式已由纠问式转变为控辩式,但依据纠问式刑事庭审运行模式而构造的法庭布局至今没有变化,控辩式刑事庭审运行模式中的平等对抗不能从法庭布局上体现出来。作为开展刑事庭审活动的法庭,其布局要充分体现现代司法理念。
在此方面,西方很多法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他们的刑事法庭布局是这样的:审判庭正中是法官席,面对法官席右边的是被告人席,供多名被告人及其律师、翻译就坐,左边是检察官席、辅助原告席(受害人)和专家证人席。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庭布局可改变为:上面是法官席,右边是控方(被害人)席,左边是辩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席,被告人席不再与法官席相对,被告人坐在辩护人旁边,可以及时得到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案件的审理,该布局既能充分体现控辩式刑事庭审运行模式中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又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刑事法官,应将被告人作为一方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不能将其看成审判对象,是当然的犯罪承担者,而应尊重其人格权利和尊严,做到“以严厉的眼光对事,以怜悯的眼光对人”。使得被告人在庭审中有话敢讲,有理敢辩,有据敢举,鼓励其为自己辩解,同时告知其如果认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刑事庭审中,法官可以变讯问式为交谈式,力求以亲切的态度、平和的语气和少年犯进行面对面的谈话,引导他们实事求是地陈述案情,进行辩解。不训斥、不讽刺、不施压,以事实证据折服人,以情、理、法说服人,不先声夺人,不以势压人,既辩明是非,又入情入理,避免了强烈的争辩给少年犯带来的不良影响,避免了法官、检察官声色严厉、少年犯答非所问的状况,容易创造出一种既严肃又宽松的环境,使少年犯进了法庭又像回到课堂,不那么紧张、拘束,甚至恐惧。使未成年被告人能在缓和的气氛下心平气和地供述和辩解,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努力拓展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和司法保障领域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同情况开展审判后的帮教工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结后,绝不能一审了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不仅体现在审判方式、方法的改进、量刑轻重的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怎样巩固庭审的效果上,最终使审判达到减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一要注重法制教育,对被告人处于刑罚是教育的重要手段,只有公正、合理的处罚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因此审判人员在宣判时应向未成年被告人讲解判决的法律依据,避免未成年被告人在判决结果与其预期值相差甚远时,形成不认罪服法的抵触心态。二要注重悔过改造教育,让未成年被告人懂得只有通过劳动才能洗涮心灵的污垢,真正脱胎换骨。为此,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结后,要做好延伸帮教工作,让浪子真正回头。如制定详细的回访和跟踪帮教制度、缓刑考察措施,实行逐人建档,定人定期回访,形成法院、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挽救、矫治工作体系。特别是要对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更主动地与有关部门联系,关注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他们复学、就业问题。三要注重前途教育,帮助未成年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