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方式之思考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然而,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的全球三大公害,引起全世界各国的关注;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犯罪亦呈上升趋势,被列为影响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一大社会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由于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在行为方式和心理上有很大差异,因此,不能把对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方式机械地引至未成年人审判领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制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强调,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审判的方式、方法上,注重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这种对未成年犯罪审判方式的规定,旨在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但面对新形势的发展,我国未成年审判方式乃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一、启用“社会司法模式”指导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
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这已在世界各国司法制度设计上形成了共识,建立以人文关怀为主的柔性少年司法制度也成为各国的通例,这是由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决定的;世界各国司法工作者和社会学家积极探索,依据青少年身心尚不成熟,容易被污染、自律能力差、转变能力强的特点,以保护为出发点,建立预防少年再犯罪为目的,采取刑事与行政相结合的方式,以不同于成年人的独立的审判方式和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现代司法制度。
英国针对未成年人“反社会行为”制定了各种形式的惩戒项目,其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还对监护人进行裁决,并剥夺不尽职父母的养育责任,将未成年人转移到其他家庭或社会收养部门收养;美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有一套单独的刑事司法程序,并从70年代开始,对于罪行比较轻微的、初次涉足犯罪的青少年,判处8-2000小时不等的社区服务作为处罚;等等。
从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我国已采取和吸收了“社会司法模式”的少年司法制度。我们现在所讲的建立现代少年司法制度就是以预防少年再犯罪为目的,其基本特点是着眼于对青少年的预防,缩小司法干预,扩大社会教育,把少年司法制度纳入“综合治理”的总体战略。这一价值目标的确定无疑是我国法治发展的重大进步,它把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问题上升到社会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这一高度去洞察和比较。
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确实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如果我们缺乏这一认识,必然会将未成年人犯罪统统纳入单纯的司法控制区域,这既严重地违反了犯罪学中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即年龄越小的时候进监狱,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又严重地影响到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作为审判机关,我们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当自始至终体现教育、预防、挽救和社会化原则,把司法保护同刑罚处罚相结合,在保护与刑罚处理中更加突出保护,体现从宽和人道精神,将审理案件、惩处犯罪、教育矫治青少年、综合治理融于一体,使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在接受惩罚处理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教育和积极的改造,使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及时得到社会的帮教,悬崖勒马,从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建立一套适应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方式和方法
1、坚持寓教于审,积极开展庭前帮教
如何保障寓教于审的顺利开展,是少年刑事审判制度解决的重点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犯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