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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律师诉“阿里巴巴”案终败诉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5-14 10:28

   根据网站宣传,兰州律师贺文龙分十次花3万余元购买了敦煌、敦煌飞天、敦煌铁路等二十八个名称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使用权。但在其后的使用中,贺文龙认为该“王牌服务”存在商业欺诈,便一纸诉状将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中国公司)、雅虎(中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推上被告席。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兰州律师贺文龙仍然败诉。
   遭欺诈?兰州律师状告阿里巴巴
   据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文龙介绍,2004年3月,阿里巴巴中国公司通过其和雅虎(中国)有限公司的网站及宣传图册,推销其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称:“用户无需登陆任何网站,无需知道企业的具体名称,只要在地址栏中输入相关产品、服务或行业,就能弹出企业网站,独占行业王牌位置。”从2006年4月10日至2006年7月13日,贺文龙通过上述两家网站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其在甘肃省的代理机构??兰州九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十次购买了敦煌、敦煌飞天、敦煌铁路等二十八个名称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使用权。贺文龙称,2006年9月,在九天公司给他交付其定做的网站时才知道,四家公司在向其介绍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这项服务时,虚假宣传、有意隐瞒相关信息,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致使其在不正确和不全面的信息基础上与被告达成了协议。贺文龙认为,这四家公司故意隐瞒对其是否购买王牌服务起决定性作用的信息,构成商业欺诈。且所提供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服务功能已经无法按照所宣传的技术途径实现。
   2006年9月18日,贺文龙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将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三七二一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兰州九天公司依次列为四名被告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确认四被告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其知情权;判令四被告向其出示其提供王牌服务的合法手续、收费标准、雅虎助手合法运行等对其购买王牌服务有决定性影响的法律文件;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双倍返还其支付的网络实名服务费3.5万元;并承担公证费、律师见证费、网络建设费及诉讼费。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将该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遂报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败诉 律师上诉讨说法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兰州九天公司代理三七二一公司与贺文龙签订的网络实名服务合同,属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三七二一公司或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在签订合同并收取贺文龙购买相关网络实名产品服务的费用后,提供了符合约定的产品服务。贺文龙对四被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无充分证据支持,亦与本案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对于贺文龙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出示提供王牌服务的合法手续、收费标准、雅虎助手合法运行等对其购买王牌服务有决定性影响的法律文件的诉讼请求,因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强制性禁止的事项,从而可能导致本案网络实名服务合同无效的情形,故上述事项不属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范围,亦不属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需强制审查或审理的范围,对其请求不予确认。2007年1月1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贺文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40元,由贺文龙负担。
   贺文龙不服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他坚持认为被上诉人存在虚假宣传和商业欺诈。表现在:被上诉人对其宣称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的访问量未举证证明其真实性,被上诉人隐瞒了安装中文上网插件是实现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的前提条件;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的提供者不清楚,“王牌服务”的宣传页中使用的“阿里巴巴”商标使他误认为“王牌服务”由阿里巴巴中国公司提供。阿里巴巴网络实名产品购买订单中的约定没有明确北京三七二一公司(北京阿里巴巴公司的前身)与阿里巴巴网络实名产品的法律关系。根据甘肃省公证处(2006)甘公内字第5064号公证书,在realname.alibaba.com.cn打开的《服务条款》中显示由阿里巴巴中国公司旗下网站雅虎中国网站提供服务。同时贺文龙还认为,兰州中院将本案移送城关法院审理后,又根据城关法院的报请审理,本案两次移送必然有一次是错误的;第一、二被上诉人一审时均委托了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律师助理黄琳紫,但一审开庭时只有律师助理到庭,其身份违法,不能代替两被上诉人参加诉讼,一审开庭应视为第一、二被告缺席,合议庭应按缺席判决。据此,要求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
   辩黑白 双方提交公证书
   北京阿里巴巴公司答辩称:其在宣传及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的欺诈行为;“王牌服务”的提供者是三七二一公司,在网络实名订单第4条当中有清楚的表述。至于“王牌服务”冠名为“阿里巴巴”,三七二一公司作为阿里巴巴集团旗下企业,经阿里巴巴集团许可完全可以使用集团公司名称对产品进行冠名。贺文龙经5064号公证书公证打开的《服务条款》是雅虎中国网站(三七二一为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服务条款,非“王牌服务”产品的服务条款,由于操作人员的失误,打开的是整个网站的《服务条款》及《购买须知》,自然看到的是雅虎中国网的服务条款;贺文龙购买的“王牌服务”,经三七二一公司提交的北京公证处10126号公证书证明:截至公证日止,除已经到期的七项“王牌服务”外,其他二十一项“王牌服务”均按照宣传的方式实现。故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则称:“王牌服务”由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北京阿里巴巴公司提供服务,与其无关,不作答辩。兰州九天公司同意被上诉人北京阿里巴巴公司的答辩。庭审中上诉人和答辩人对三七二一公司已变更为北京阿里巴巴公司这一事实无异议。
   认定新事实 维持原判决
   省高院审理后补充认定: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在其销售“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产品的《购买须知》和《服务条款》中明确表述:“王牌”是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一种互联网服务,在上网用户已经安装王牌插件,或登陆到
www.3721.com网站的情况下,它根据上网用户在地址栏或www.3721.com网站的搜索引擎栏输入的一个名称将用户直接引导到一个对应的商业信息搜索结果中,并且王牌处于商业信息搜索结果的最顶端。贺文龙购买的“王牌服务”除已经到期的外,其余可以按照被北京阿里巴巴公司表述的方式实现。
   因此法院认为:互联网上签订合同和合同成立的通常方式是:由提供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在网上发布其提供服务的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一般以《购买须知》和《服务条款》的形式公布,用户点击“同意”或“接受”则视为对提供服务方提出的条件的明知和接受。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承诺并非由用户通过简单的点击“同意”或“接受”向要约方作出,而是由用户与要约方的代理商签订格式合同的形式向代理商作出,但仍然以接受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为前提。应当认为贺文龙与九天公司签订购买“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的订单时,已经阅读了网络实名的《注册规范》、《服务条款》和《购买须知》。何况订单明确了三七二一公司是服务的提供者。三七二一公司在宣传其“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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