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和存折收费违反《劳动法》
何谓储蓄?传统社会,农民在丰收之年,把一部分粮食用于日常消费,剩下的就储存起来作为种子和储备粮食。储备粮食主要是应付灾荒年间、养老,或者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的应急需要。现代社会也一样,只不过粮食变成了现金。而城市劳动者则把一部分劳动报酬储存起来,用于失业、养老、疾病、突发事件等的应急支出。也就是说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主要功能是生活安全保障需要。尤其是在人民普遍贫穷,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储蓄存款的是民众自我生活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今天的西方社会,人口较少、经济非常发达、民众很富裕,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福利制度比较完善。民众劳动收入除了消费,就是投资。或者说民众不需要为自己的养老、医疗等事情担心。由于人口众多的原因,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还远远没有达到覆盖到所有人的程度,多数民众的养老和医疗还是以自我救助为主。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一般例外:在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类似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a)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5所必需的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c)为使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包括与下列内容有关的法律或法规:(?)防止欺骗和欺诈行为或处理服务合同违约而产生的影响;
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b)、就本协定第1条第3款(b)项而言,“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机关或任何其他公共实体为推行货币或汇率政策而从事的活动;(?)构成社会保障法定制度或公共退休计划组成部分的活动;以及
(?)公共实体代表政府或由政府担保或使用政府的财政资源而从事的其他活动
在此可以得出结论,WTO协定关于服务和贸易市场自由化原则也遵循保护“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的例外豁免原则,为了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者保险,国家可以对金融服务进行管制和干预。也就是说,维护公共利益、道德标准和社会保障制度是世贸组织公认的国际准则。
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数据,我国目前城镇人口社会保险覆盖人口2亿人左右,农村人口1000万左右,而且是低层次基本的养老保险。相对于13亿人口的庞大人群来说,我们的社会保障覆盖率还处于极低水平,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很大。民众只能依靠自我救助的方式来实现养老、医疗、失业、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物资保障需要,这些资金来源主要靠民众平时节约生活费用省下的一部分资金、储蓄下来,这就是银行的储蓄存款。
中国银行储户存款业务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这是中西方银行业务的显著区别。我国的商业银行代扣代缴“利息税”,西方银行代收“不投资税”。这两种不同的税种既体现了中西方商业银行的不同经营方式、盈利模式、以及银行与储户(客户)的法律关系,又反映了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较低,储蓄存款是城乡居民生活安全保障, 弥补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和不到位的问题;西方国家经济部较发达、人们收入较高,相对成熟社会保障体系,人们的劳动收入除了消费就是投资,不投资还有税收。
在此,不顾中西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差距,片面地强调中国居民的储蓄存款完全用于消费和投资是非常有害的!我们还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在中国,储蓄存款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依法保障居民储蓄存款的完整和增值是政府的责任。因此,借贷法律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