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首页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部 |金融证券法律事务部 |公司与企业法务部 |刑事法律事务部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 |综合法律事务部 

首页 >> 焦点关注 >> 正文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亟需完善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4-25 10:04

律师的社会地位和执业权益限制如此多,如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的社会地位和执业权利不足,折射出的是公民维权代言制度的弱势。由此社会公平正义就难以充分实现。
更为滑稽的是《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还规定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什么是危害国家、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定秩序的言论?这分明是为法院和司法机关随意打压律师寻找“莫须有”的罪名或借口。

  律师是受过较好法律教育,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和考核合格的执业人员,怎么会随意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和扰乱法定秩序的言论呢?这么说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和公务员就不会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和扰乱法定秩序的言论?为什么没有人追究法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当言行,而仅仅针对律师呢?如此规定,法官徇私舞弊,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当庭抓捕或者驱逐律师律师的权益如何保障?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取证和执法过程中遇到阻拦,就是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而律师执业活动中,受到人身打击、或者取证遇到阻碍,谁来为律师执业权益提供保障呢?没有法律制裁的权利注定是华而不实的权利。在此,律师的取证权、会见权、辩论权、人身权益等、就难以保障。执业律师的权益难以保障,代理当事人维权就更难了。公安机关可以的把不听话的“民众”铐起来。法院可以当庭拘捕处罚“不听话”的当事人和代理人。凡此种种,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在哪里呢?

  五、修订《律师法》,增加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措施,

  由于《律师法》缺陷,导致律师执业权益得不到保障,法庭上法官和书记员随意的刁难、限制律师权利。律师执业中人身权益受到伤害的新闻事件不断。律师执业中获罪入狱的不少,这固然是律师违法犯罪的结果,但不能排除律师执业权益保障不足造成的冤假错案。

  为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由此实现保障公民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光荣使命。建议《律师法》删除“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的条文。同时应当规定,阻碍律师依法执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比照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处罚或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或者以妨碍法律人员执行公务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妨碍律师取证的,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对律师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并加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律师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重处罚。以上检察院应当为律师执业权益保障提供法律监督支持!检察院工作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律师直接向上级检察机关控告,或者向人大控告。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qianye 文章作者: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 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2

登录模块加载中...

5
3
热门新闻 5

·张磊律师[图] 02月10日

5
3
推荐新闻 3

4
7
>> 友情链接

企业破产网 河南刑事辩护专业网 中国公司并购破产网 中国法院网 河南律师网 刘涛律师网
维刚律师个人网站 李军红律师网站 中国建设房地产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国土资源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业务介绍 | 经典案例 | 诚聘英才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网站名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http://www.qianyelaw.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7-2008
主办单位: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豫ICP备05004599号
地址:中国·郑州市经三路北段28号融丰花苑A座5层
电话:0371-65786320 传真:0371-65786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