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亟需完善
一、律师制度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
《律师法》首次规定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国家制度。律师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是依法治国保障公民人权的水平不断提升。为了平衡“公权利”和公民私权利的不对等国家创设律师制度。律师制度是公民维权代言制度,监督国家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活动。律师多大程度上发挥对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和律师的社会地位、执业权利保障措施、直接体现了公民人权的保护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有人说,律师制度直接体现公民人权保障措施水平是不是危言耸听呢?虽然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以较好的保障公民权益。但是法律的实施者都是国家机关。而公民对国家机关执法水平的监督都是分散的个体,这种单个的个人监督存在法律知识欠缺的现实。一旦发生执法机关滥用权利侵犯公民权益的时候,公民的监督能力就跟不上。建立一支遍及全国的法律专业队伍,有公民支付这些人的生活费,依法监督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这就可以解决公民权利自身保护能力不足的问题。
二、依法治国、保障公民人权要求律师制度应写入《宪法》
律师制度建立28年来,从依附于行政机关,到完全的独立为一个公民维权的法律代言机构。这是民主法制进程的重大推进。但是,律师制度在《宪法》中缺位,国家机关设置上就不够完整。尤其是国家权利的监督制约机制失去平衡。律师的执业中要依法平等的与司法机关开展辩论,在《宪法》上就要确立律师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公、检、法和律师制度一同构成中国特色的法律机构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事件要求。也是公民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制度和组织保障。否则《律师法》规定的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就难以充分实现。律师在法律机构设置上作为一个民间组织,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是和国家机关平等的法律地位。如果不是这样,律师处于国家机关的下位,那么律师就很难理直气壮地依法监督国家机关的司法和执法活动,律师代理公民维权的结果--公平正义就会打折扣。因此,《宪法》应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律师制度。
三、现有《律师法》的最大缺陷是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缺少,而惩罚和约束律师条款偏多。
没有保障措施的权利是华而不实的空头支票!虽然《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犯?侵犯律师执业权益和人身权益的承担什么责任?这些《律师法》并没有规定。相反《律师法》用了大量的条文约束律师行为,惩诫律师的条款远远大于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条款。这就在立法上客观形成了律师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律师责任偏重,而权益保护法律严重不足。
法庭上,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可以随意的限制律师辩论权益。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以“手铐”招呼“不听话”的律师。律师的建议得不到法官、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尊重和重视。13万律师连一份自己的报纸都没有,律师在办理涉及公益案件过程中,受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双重打压,媒体的舆论监督也难以保障。在此,律师的执业权益受到如此多的不公和限制,如何保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法》关于律师权利的规定不超过5条,而关于律师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条款15之多。惩罚条款是权利条款的2倍。这是现行《律师法》的最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