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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制的沉默权更符合法治原则

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2-05 14:59

    沉默权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有四层涵义:第一是不能强迫他人自证其罪。第二是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因为被告人沉默而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第三,沉默本身是言论自由的一种权利,但是任何自由都要以法律为界限,即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你才可以保持沉默,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你就没有沉默权。第四是实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我国是否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以及应当建立什么形式的沉默权制度,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笔者认为,根据国际上沉默权发展的趋势和中国现实国情,中国应确立有限制的沉默权而不是绝对的沉默权。


    这里所讲的绝对沉默权,是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视为刑事诉讼制度的最高目标,而相对弱化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绝对地享有沉默权,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他们都可行使沉默权,只要是以侵犯沉默权为代价获得的证据都将视为非法而不被法庭采纳。这种绝对沉默权是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极度发展的产物。实践证明,绝对沉默权在有利于维护个体权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因此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往往表现为各种各样的例外情况,如美国有“公共安全例外”的规定。另外,有些国家还对沉默权行使的诉讼阶段,对违反沉默权获得的证据效力和对沉默权放弃等都给予一定限制,这称为限制沉默权。笔者认为限制沉默权充分体现了法律的衡平性和效益性,既有效地保护了人权,又保证了对犯罪有效、有力的追诉,更符合法治的原则,应为我国考虑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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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魏银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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