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良 副主任律师, 1966年出生,男,中共党员, 毕业于辽宁大学经济法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职律师执业前, 在某大型国有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工作 7年。自 1995年至今,曾在河南大公律师事务所、河南正诚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
社会兼职: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维权顾问、河南省法学会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郑州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河南电视台栏目法律顾问、河南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台法律顾问、东方今报法律咨询专家、郑州晚报咨询顾问等。
顾问合作单位:
上海浦发银行郑州东明支行、
兴业银行郑州分行、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香港阿尔法投资有限公司、
香港廖创兴银行、
河南兆邦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鑫田置业有限公司、
郑州亚星房地产有限公司、
郑州建隆建筑工程公司、
郑州科星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交运集团、
河南博通路桥设计有限公司、
黄河水利委员会测绘局、
郑州徐重起重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许昌天姿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专业定向:
商事、刑事法学领域的法律问题。擅长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融投资、企业改制及公司治理、招投标等法律事务。著文有《公司资本制度研究》、《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法律问题》《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金融风险与法律对策》等。
成功代理的诉讼案件:
1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的河南花园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史某某涉嫌受贿一案,担任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史某获无罪释放。
2、鹤壁市中级法院审理的郝某唆使高某等四名被告挟持某粮食局长追债致死抛尸一案,担任郝某的辩护人。最终,法院一、二审判决高某等死刑、郝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3、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主犯梁某某等六被告人金融凭证诈骗案致银行损失 2000万元。担任梁某某的辩护人。法院终审判决梁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4、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某农行诉河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储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再审一案,担任储运公司的代理人,法院再审判决免除了储运公司责任。
5、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的郑州市建隆建筑公司诉温州城大酒店(已歇业)、郑州某客运总公司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担任建隆公司法律顾问,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客运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张昆山诉新乡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作为张的代理人,最终将赔偿标准由 12万元提高至 40万元。
7、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的刘志刚诉河南某证券公司、中原某证券公司理财合同损失赔偿一案,担任刘志刚的代理人。河南证券无偿还能力。以法理与情理服人,法院最终判决中原证券承担 400万元清偿责任。
8、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东风建设集团公司诉河南万国集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担任东风公司代理人,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当事人挽回巨大经济损失。
9、郑州铁路中级法院审理的铁道部第四设计院郑州办事处诉银行陇西支行存单纠纷案。代理郑州办事处一审、二审均胜诉 。
代理参与的非诉案件:
1 、天津滨海新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引进香港资金案、
2 、郑州交运集团改制,上市预备案、
3 、宇通公司改制上市案、
4 、南阳兆鑫矿业公司股权转让案、
5 、登封某煤矿托管经营案、
6 、浦发银行郑州东明支行向河南省路桥公司发放贷款,黄河大桥收费经营权抵押担保案(开创了该行收费权抵押业务先河)。
7 、浦发银行郑州东明支行为河北华玉股份(上市公司)发放贷款,法人股股权抵押担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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