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首页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部 |金融证券法律事务部 |公司与企业法务部 |刑事法律事务部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 |综合法律事务部 

首页 >> 经典案例 >> 正文

银行汇款被人冒领 邮政局及“代办员”共同买单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5-05 10:15

                                   银行汇款被人冒领 邮政局及“代办员”共同买单

     中国法院网讯   邮政局在收到汇票时没有送达收款人收执,而是交给既不是该局的代办员又不是收款人委托的代收人收领,而该代收人没有妥善保管,导致收款人的汇票丢失,汇款被他人冒领。5月4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邮政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宣判:被告浦北县邮政局、被告高天林应赔偿原告刘晓霞汇款3000元,并由两被告间负连带清偿责任。
     刘晓霞和高天林均是浦北县三合镇的村民,高天林在村委旁经营小卖店,日常为村民代收信件、汇票和包裹等。2007年7月,刘晓霞儿女分别从外地通过邮政汇票寄3000元和2700元给刘晓霞,浦北县邮政局收到汇票后送给高天林收领。但刘晓霞仅收领2700元的汇款,3000元的汇款被他人领去。刘晓霞、高天林及邮政局三方曾到司法所要求处理,未达成协议。为此,刘晓霞起诉至法院,其在起诉状中诉称:邮政局的代办员高天林在收到两张汇票后,只将其中的2700元的汇票交给其,而没有将3000元的汇票交给其。请求法院判令浦北县邮政局及其代办员高天志连带赔偿其汇款3000元。

     案经开庭审理,调解不成立。

     法院认为,高天林是否浦北县邮政局的代办员或是刘晓霞授权委托的代理收领汇票及填写汇票内容的代办人,刘晓霞的3000元汇款谁人领取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关于高天林是否邮政局的代办员的问题,因双方均没有列举证据证实,所以高天林不是邮政局的代办员。关于高天林是否刘晓霞授权委托的代理收领汇票的代办人,双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所以法院不予认定。邮政局收到刘晓霞的汇票后送达的取款通知书应送达给刘晓霞而没有送达,而是送达给既不是该局的代办员又不是刘晓霞委托的代收人高天林收领,在支取款项时,没有对来人的身份认真审核并让领款人签名,导致刘晓霞的款项被人冒领,负有审核、管理不严之责;高天林明知自己既不是邮政局的代办员又不是刘晓霞委托的代收人,却收领刘晓霞的汇票及取款通知书而又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刘晓霞的汇票丢失,汇款被他人冒领。所以,邮政局和高天林的行为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对造成刘晓霞的损失,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qianye 文章作者: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 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2

登录模块加载中...

5
3
热门新闻 5

·张磊律师[图] 02月10日

5
3
推荐新闻 3

4
7
>> 友情链接

企业破产网 河南刑事辩护专业网 中国公司并购破产网 中国法院网 河南律师网 刘涛律师网
维刚律师个人网站 李军红律师网站 中国建设房地产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国土资源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业务介绍 | 经典案例 | 诚聘英才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网站名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http://www.qianyelaw.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7-2008
主办单位: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豫ICP备05004599号
地址:中国·郑州市经三路北段28号融丰花苑A座5层
电话:0371-65786320 传真:0371-65786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