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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接生致女婴死亡 一无业人员终审获刑10年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5-20 11:17

       中国法院网讯   自己没有任何行医资质,竟为他人接生,结果造成一女婴不幸死亡。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北京海淀区的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作出终审裁定,来自河南新安县的无业人员赵学玲因犯非法行医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6年11月7日,在海淀区田村的一处出租房内,34岁的被告人赵学玲在无医生资格证和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使用胎儿吸引器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接生出一活体女婴,该胎儿吸引器造成女婴头部破损。次日22时许,刘某的丈夫刘先生将该女婴送到海淀区四季青医院,经诊断女婴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该女婴系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年12月7日,被告人赵学玲被抓获归案。

    2007年12月12日,一审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赵学玲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赵学玲以其在接生过程中没有使用胎儿吸引器,女婴的死亡结果与其接生行为无关为由上诉到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赵学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赵学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决赔偿数额及民事责任划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006年11月7日,在海淀区田村的一处出租房内,34岁的被告人赵学玲在无医生资格证和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使用胎儿吸引器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接生出一活体女婴,该胎儿吸引器造成女婴头部破损。次日22时许,刘某的丈夫刘先生将该女婴送到海淀区四季青医院,经诊断女婴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该女婴系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年12月7日,被告人赵学玲被抓获归案。

    2007年12月12日,一审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赵学玲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赵学玲以其在接生过程中没有使用胎儿吸引器,女婴的死亡结果与其接生行为无关为由上诉到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赵学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赵学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决赔偿数额及民事责任划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006年11月7日,在海淀区田村的一处出租房内,34岁的被告人赵学玲在无医生资格证和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使用胎儿吸引器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接生出一活体女婴,该胎儿吸引器造成女婴头部破损。次日22时许,刘某的丈夫刘先生将该女婴送到海淀区四季青医院,经诊断女婴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该女婴系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年12月7日,被告人赵学玲被抓获归案。

    2007年12月12日,一审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赵学玲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赵学玲以其在接生过程中没有使用胎儿吸引器,女婴的死亡结果与其接生行为无关为由上诉到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赵学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赵学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决赔偿数额及民事责任划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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