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员挪用存款受刑 法院判银行兑付储户
假如你的血汗钱交给了银行的代办员,代办员将之挥霍一空,给你的却是带有“瑕疵”的存单,银行又不认账,你会不会“哭天无泪”?4月29日上午,近40名村民敲锣打鼓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送来一面锦旗,盛赞法官帮他们从银行手里讨回了原本无望的血汗钱,维护了储户的合法权益。至此,一起涉及多名村民储户的集体存款纠纷案件及时得到审结。
2006年左右,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40多名村民先后将各自数年的积蓄存到召陵某银行代办员张安平处。但张安平并没将这笔钱交入到召陵某银行账户,而是用于自己消费和高息放贷。期间,不少储户曾质疑张安平为何没有在存单上加盖公章,张安平以“等到银行办理好正式存单后再用该单来换取”为由进行塞搪。不料张安平于2007年5月被召陵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送往监狱服刑。张安平“东窗事发”后,40多名村民多次索钱无门,遂拿着当初张安平开具的召陵某银行存单要求该行兑付这批存款。该行以“存单没有加盖银行公章,纯属张安平的一纸白条”为由,断然予以拒绝。村民遂将该行诉至法院。
召陵区法院审理查明:张安平于1987年被召陵区某银行聘任为代办员,于2006年8月30日被解除职务。该院认为,张安平任该行代办员期间收取储户存款,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所确认,银行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否定,张安平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张安平收取储户的款项后自己挪作他用,这属于银行内部管理问题,银行应对张安平的行为承担责任,储户对此不承担责任,也不知道张安平的这种行为。对于存单的“真伪”问题,张安平身为代办员,储户有理由相信张安平有代理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的权力。张安平的行为确实给银行造成了损害,银行对储户承担兑付款项义务后,可以再向张安平或者经过张安平借用款项的用资人进行追偿。据此判决该行负担兑付责任。银行不服,以“张安平收取款项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也不能认定储户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存款关系”为由,提出上诉。
漯河市中院认为,在张安平挪用资金的刑事判决中,储户是该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本案款项已作为张安平挪用的资金予以认定,该刑事判决也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另外代办站的主要业务是办理储蓄存款,因此应当认定本案款项已成为该行的资金,也说明该款项已存入该行,该行在没有证据与张安平挪用资金刑事判决相对抗的情况下,张安平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职务行为,并且该“瑕疵”存单对存款的时间、存款的期限、存款的利率均有约定,储户与银行之间应形成存款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