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不来广告无工资 会计状告应聘单位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芦萍 和忠 永祥 发布时间:2008-02-03 08:59:11
干的是财务会计的活,却因未能给应聘单位拉来广告而被应聘单位拒付工资。在今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的这起劳动报酬纠纷案中,法院判决应聘单位支付这位会计工资报酬2160元。
2006年2月20日,赵某经熟人介绍到许昌市某艺术团上班,担任该团的后勤部主任兼财务会计,该团为赵某颁发了工作证。在赵某上班期间,艺术团领导对赵某称该团成立时间短,经济紧张,等以后再发工资,年底发红包。因一直没有收入,赵某于2006年8月辞职。辞职后,赵某多次向艺术团索要工资均遭拒绝。后赵某将该团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工资报酬。该团则辩称,艺术团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所有成员包括团长均不发工资,个人收入以其拉来赞助金额的20%比例提成。赵某没有拉来一家赞助单位,没有创收,不应当提成一分钱,更不应当索要任何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时,虽然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原告应享有的报酬数额,但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鉴于原被告之间未明确约定报酬数额,结合被告的实际经营情况,被告给原告的报酬数额按照许昌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较妥。故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