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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断婚外情签下协议 违反公序良俗不受保护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10-06 10:47


    中国法院网讯   原告朱小姐手持张先生亲笔签字的协议和欠条,将张先生告上法院,但法院对于这一债权并不予以保护,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不寻常的欠款纠纷案件。
    原告朱小姐诉称,被告用一张假离婚证骗取原告的信任,与原告确立了同居关系,原告一心希望能与被告结婚,并于去年怀上了被告的孩子。但被告事实上并没有与妻子离婚,在原告怀孕后被告明确告诉其不会与其组成新家庭。为了解决问题,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给原告5万元作为补偿。基于这份协议以及协议所附的欠条,朱小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5万元。

    被告张先生辩称,协议和欠条是自己所写,但被告认为,这是迫于原告及其亲戚、朋友的压力而写下的,并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认为朱小姐也知道其婚姻、家庭状况,并非上当受骗,而且原告在与其交往的同时也有其他异性朋友,不能确定孩子是被告的。至于赔偿,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费用开销的发票来证明补偿的合理性。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协议与欠条虽确系被告书写,真实性勿庸质疑,但是该协议的内容涉及婚外情,违反了公序良俗。如果对协议的有效性予以确认,会对合法婚姻中另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违背了我国的伦理道德。基于以上理由,法院认为该份协议无效,原告依据该协议要求被告支付五万元缺乏法律依据。

    主审该案的法官耐心地给原告解释了这番道理,经过劝说和开导,原告也意识到了虽然手中握有协议,但因协议本身无效,将无法获得胜诉。因此,原告于庭后主动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与此同时,主审法官也对被告进行了批评教育,让他认识到,虽然协议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但是基于一个正常人的情感和道德,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被告在法官的教育下表示会重新慎重考虑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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