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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窃用QQ号受重罚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6-04 16:00

    2008 年 4 月 1 日,《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在网上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窃用 QQ 号、传播恶意软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最高可被罚款 15000 元。据悉,这一条例在全国首创保护普通上网者的合法权益,填补了国家的法律空白。条例规定,地级市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二十四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据悉,通过分级管理,一些重要的政府网站、金融机构网站可以有效地防止黑客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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