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为了切实保障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遇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
“可以说,《规定》充分考虑了死刑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和律师工作实际,在人民法院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方面作出了较具体并可操作的规定。”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说。
律师须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
《规定》从指定辩护律师、建立完善考核机制、争取落实法律援助经费等方面对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
法律援助机构要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明确并提高了担任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资格,体现了对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视。
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和律师业务的指导、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以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执业素质,提高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
还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实行有效的考核、监督,从而加强对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律师工作的管理。
被指定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
《规定》对律师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条即明确提出了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要求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律师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律师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律师应当在闭庭三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
此外,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息诉止争、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规定》明确要求律师在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应当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有利于案件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促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