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种种原因不愿赔偿,大多数地方财政也未将国家赔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致使一些赔偿决定不能得以履行。当事人很有意见。
三、对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几点建议
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思路是将程序和实体分开,这是比较成熟的法律模式。
(一)制定国家赔偿程序法。
主要有以下几点思考
1、统一由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确保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权。
国家赔偿的请求人,应当说大部分已经是受害者,国家应当依法及时给予赔偿。可是,由于赔偿义务机关人为设置一些障碍,使得能够进入法院审理的赔偿案件少之又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有必要简化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程序,使其简便易行。即凡是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不管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个部门,统一由人民法院受理。因为,既然是国家赔偿,这个费用又统一由政府财部门负担,那么统一受理国家赔偿案件也是应当的,申请人没必要必须到赔偿义务机关去要求赔偿。这样做的好处,一是便于当事人申请立案,降低申请成本,体现了对受害者的关爱。二是统一掌握赔偿的尺度,防止个别赔偿义务机关应赔不赔或者少赔的现象。三是可有效改变赔偿难的现状,减少上访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稳定。四是便于统计赔偿案件,从中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改进有关部门的工作。
2、取销赔偿办,设立国家赔偿审理庭。
现在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组成人员虽然也是法官,并对案件情况很熟,但没有审理案件的职能,不能直接参与审理。而赔偿委员会的组成分散,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召集人员难,办事效率低,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取消赔偿办,成立国家赔偿审理庭。这里用的是“审理”,而不是“审判”,主要是区别于诉讼。国家赔偿审理庭,可以比照行政审判庭的设置,这样,无论是办理赔偿申请案件,还是审理违法确认案件都比较顺畅。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事实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赔偿主体基本上都是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参照行政诉讼程序也应是顺理成章的事。
3、设计好审理程序。
申请国家赔偿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确定性违法赔偿。比如,无罪判决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等,这类案件无需再进行违法确认,直接可提起国家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待定性违法赔偿。也就是需要经过违法确认才可以进入国家赔偿申请程序的案件。国家赔偿程序应根据这两种情况进行设计:一是国家赔偿申请程序;一是国家赔偿诉讼程序。
(1)国家赔偿申请程序
属于确定性违法赔偿的,适用于申请程序,只要符合条件的,直接进入赔偿程序。
第一种方案,统一由人民法院受理并按照赔偿法的规定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种方案,制定当事人选择性条款。即: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这样给当事人以选择余地,可以避免单一的只能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而赔偿义务机关不愿赔偿,程序无法往下进行的情况发生。
(2)国家赔偿诉讼程序
对于待定性违法赔偿案件,适用于诉讼程序。由于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具有不确定性,只能经过审理才能查明事实,确定是否违法,因此,对于此类申请赔偿案件只能适用诉讼程序,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基本思路是由国家赔偿审理庭统一审理,实行确认赔偿一体化的审理模式。现行国家赔偿,违法确认与国家赔偿分属两个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