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国家赔偿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其修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下面就国家赔偿法如何修改的问题也谈一点粗浅的意见。
一、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
1、程序实体一体化。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既是程序法又实体法,程序实体混杂,作为程序法操作性不够强,作为实体法规定性不够细。
2、条款简单,靠司法解释支撑。由于国家赔偿法内容简单,所以,实际适用过程中,只能靠大量的司法解释作支撑。而司法解释也政出多门,常常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
3、多头赔偿。国家赔偿费用按照规定和立法本意,应当统一由地方财政支付,而现实中,国家赔偿成了部门赔偿,比如共同赔偿问题,需要两个部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多头赔偿现象。
4、违法确认各自为政,缺少最终裁决权。申请国家赔偿大量的前置程序是进行违法确认,违法确认必须到侵权机关申请,由侵权机关自己作出是否违法的确认,违法与否其标准也由各部门自己制定,缺少统一的标准。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或不确认违法,没有明确救济途径。赔偿义务机关自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赔偿法没有明确人民法院对违法确认具有最终裁决权,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显然力度不够。
5、行政赔偿、刑事赔偿、非刑事赔偿程序区分太细,不便操作。
6、赔偿程序不够连贯。一个赔偿案件从立案、受理、申诉、决定赔偿到执行,没有完整的程序,零零碎碎,不能做到环环相扣。比如,赔偿义务机关明知应当赔偿,就是不予受理、不予确认、申诉之后不予答复、甚至什么手续也不给,而这些都是前置程序,没有这些手续就不能进入赔偿程序。申请人到法院常常是两手空空要求赔偿,法院只能进行解释。
7、没有明确强制执行力。虽然理论上讲,强制执行力不是问题,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文规定赋予赔偿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和法院依职权执行的权力,实际操作中有诸多不便。因此,有相当部分的赔偿决定书难以执行。
二、存在的问题
1、立案受理难。由于赔偿法要求赔偿请求人首先要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而赔偿义务机关也明知这是必经程序,为了达到不赔偿或者少赔偿的目的,千方百计地在立案的问题上“严格把关”,能不进入赔偿程序就不进入赔偿程序,找各种借口不予立案。
2、违法确认难。违法确认必须由侵权机关自己确认,当事人也只能向侵权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确认而不予确认的现象时有发生。
3、赔偿决定难。由于赔偿办只能承接案件,不能审理案件,赔偿决定只能由赔偿委员会研究决定,而赔偿委员会人员组成比较分散,人员招集难,因而存在着办案效率不高的现象。
4、多头赔偿难。由于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共同赔偿的几种情景,如果涉及到两个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仅法律手续上麻烦,而且在赔偿决定的执行上也有差别,有的义务机关予以赔偿,有的义务机关长期不予赔偿。增加了当事人的申请赔偿的成本。
5、决定执行难。由于没有明确的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不能依职权执行,加上赔偿义务机关借